如何办理公证委托?
公证委托书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并且出具委托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办理公证委托书的流程如下:
1、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一同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双方无法同时到达现场的也可通过线上受理机构办理。
2、公证机关在收到资料后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予以受理并办理公证。如因提交材料不充分,或公证委托中涉及财产关系的,则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在此审核。
3、公证机关审核通过后双方即可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由本人签字盖章。
办理公证委托书需要材料如下:
1、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现住址。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关系。
(3)委托原因。
(4)具体、明确的委托权限。
(5)具体的委托期限。
(6)受委托人有无权利转委托权。
2、委托书公证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
(2)在境外—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境章页和入境章页)
(3)受托人身份证
(4)委托书扫描件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无需提供原件,只需扫描件或高清照片即可。
1、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现住址。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关系。
(3)委托原因。
(4)具体、明确的委托权限。
(5)具体的委托期限。
(6)受委托人有无权利转委托权。
2、委托书公证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
(2)在境外—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境章页和入境章页)
(3)受托人身份证
(4)委托书扫描件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无需提供原件,只需扫描件或高清照片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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